字词 | 捕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捕亡bǔ wáng缉拿逃亡之徒。 捕亡唐律12篇篇名之一。关于追捕逃亡罪犯的规定。1卷,18条。源于李悝 《法经》第四篇《捕》法。秦汉时名捕律。魏、晋、宋、齐均未改。梁时称讨捕,北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为捕亡律,唐律因之,仍称捕亡律,基本内容可分两个方面: (1) 有关各类逃犯、逃亡时间及是否拒捕等应处的刑罚; (2) 对不执行捕亡职责的官吏和不履行捕亡义务的有关人等的刑事责任。明律捕亡并入刑律中,计18条。唐律中捕亡的其他内容,明律分列于兵律宫卫和军政门,户律户役门,吏律职制门。清律也同于明律。 捕亡 捕亡刑律条。对辑捕官吏不能职守的处罚条款。《元史·刑法志》: “捕亡: 诸失盗,捕盗官不立限捕盗,却令他户陪赏事主财物者,罚俸两月,仍立限追捕; 诸强盗杀人,三限不获,会赦,捕盗官合得罪罚革拨,仍令捕盗,任满不获,解由内通行开写,依例黜降; 诸他境盗,入境逃藏,捕盗官辄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47,解职别叙,记过。诸已断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处死; 未出禁者杖107,发已拟流所。诸发解囚徒,经过州县止宿,不寄收牢房,辄于逆旅监系,以致脱监在逃者,长押官笞27,还役,防送官47,记过。诸囚徒反狱而逃,主守减犯人罪2等,提牢官又减主守4等。随时捉获及半以上者,罚俸1月。诸奴婢背主而逃,杖77; 诱引窝藏者,67。邻人、社长、坊里正知不首捕者,笞37; 关讥应捕人受赃脱放者,以枉法论。寺、观、军营、势家影蔽,及投下冒收为户者,依藏匿论,自首者免罪。诸告获逃奴者,于所将财物内,三分取一,付告获人充赏。诸逃奴拒捕,不曾致伤人命者,杖107。” ☚ 捕役 捕盗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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