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捐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捐赎清代赎刑之一。《清史稿、刑法志》载:“其捐赎一项,顺治十八年,有官员犯流徒籍没认工赎罪例;康熙二十九年,有死罪现监人犯输米边口赎罪例;三十年,有军流人犯捐赎例;三十四年,有通仓运米捐赎例;三十九年,有永定河工捐赎例;六十年,有河工捐赎例。”雍正之前尚未成为常行之制。雍正十二年户部会同刑部奏准预筹运粮事例,不论旗、民,罪应斩、绞,非常赦所不原者,三品以上官捐运粮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捐运粮银五千两,五、六品官捐银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军、流各减十分之上,徒以下各减十分之六,俱准免罪。从此,成为清代历朝沿用之制。 捐赎清代为筹措军饷或其他款项对罪犯实施的捐款赎罪的制度。清顺治年间有官员犯流徒籍没认工赎罪例,康熙年间有死罪现监人犯输未边口赎罪例、永定河工捐赎例、河工捐赎例等,都是事毕即停止。为清代历朝沿用者,为雍正十二年(1734年)的预筹运粮事例。不论旗 (指满族人)、民,罪应斩绞,非常赦所不原者,均可捐赎。三品以上官捐运粮银12000两,四品官捐运粮银5000两,五六品官捐银4000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2500两,贡、监生2000两,平民1200两。军、流各减上述银数的十分之四,徒以下各减十分之六。俱准免罪。刑部设赎罪处,专管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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