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卫生标准防止振动作业对工人身心健康危害的国家标准。分为局部与全身振动卫生标准。(1)局部振动卫生标准,卫生部1985年1月14日发布、同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规则》国家标准(GB4869- — 85),规定了职业性局部振动病的诊断原则、诊断及分级标准、治疗原则、劳动能力鉴定、健康检查的要求等。为了有效地控制局部振动的危害,卫牛部1989年2月24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国家标准(GB10439 — 89)和卫生部1989年3月29日发布、1990午2月1日实施的《手传振动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 B11525- — 89)。(2)全身振动卫生标准可以参照《人承受全身振动的评定》国际标准(ISO2631- — 1987)。我国正在制定国家标准《人体全身振动暴露的舒适性降低界限及评价准则》和《人体全身振动环境的测量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