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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按劳分配规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按劳分配规律

按劳分配规律

按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量对个人消费品进行分配的规律。其原则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社会应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数量与质量分配给相应的个人消费品。经济学史的早期理论家曾提出按劳分配的思想雏形,但马克思第一次阐述了按劳分配的理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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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规律

按劳分配规律anlao fenpei guilu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资料的客观必然性。它要求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者不得食。
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的共同所有者,排除了凭借生产资料的私有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产品还不够丰富。由于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人们的劳动还要区分为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人们向社会提供的劳动还存在明显的差别;劳动还是个人谋生的手段,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很高的境界。因此,社会必须承认人们劳动的差别,个人消费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是对一切有利于剥削阶级的分配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按劳分配以劳动为分配的尺度,对过去的剥削者和懒汉无疑是一种强制力,对劳动者勤奋劳动、努力提高劳动技能是一种鼓励,从而可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和政治特权,因而同以往的分配制度相比,它体现一种平等的权利。但是,按劳分配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从而默认由此造成的劳动者之间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因此,它所体现的平等权利仍带有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特征。但这在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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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规律

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客观必然性。它要求社会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消费品; 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发生作用的社会主义特有的客观经济规律。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公有,任何人都不能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的发展; 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旧社会的分工还存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重大差别;一般说来,劳动仍然是个人谋生的手段,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在这样的条件下,只有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才能使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生产的发展,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才能为过渡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创造物质条件。

按劳分配规律

按劳分配规律

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量对个人消费品进行分配的规律。其原则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社会应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数量与质量分配给相应的个人消费品。经济学史的早期理论家曾经提出过按劳分配的思想雏形,但马克思第一次阐述了按劳分配的理论原则。他提出在未来社会、即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后,在劳动者组成的“自由联合体”中将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组织中一部分产品用于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其他则为在劳动者成员间进行分配的消费品。“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劳动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马克思在论证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时指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页)列宁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必然性:“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及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外,还要扣除社会基金,其余部分就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进行分配的个人消费品。“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页)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实行按劳动分配创造了前提。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劳动还只是谋生手段,也必须按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由于按劳分配规律只承认劳动是唯一的分配尺度,所以它也就等于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劳动能力是一种天然的特权,因此客观上又造成劳动者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缺点在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应该反对平均主义及过分悬殊的差距。
按劳分配问题是我国在宣传领域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早在50年代就曾经进行过热烈的讨论。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规律;(二)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基金的规律,不是支配全部社会总产品的规律;(三)我国50年代的低工资水平,基本符合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50年代末期,在“左”倾思想泛滥下,平均主义思想和行动对按劳分配进行了极大的冲击,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按劳分配的客观性进行了讨论。一种意见认为共和国建立后实行按劳分配,即实行工资制是错误的,认为应该继续实行建国前红色根据地所实行的“带有共产主义因素的供给制”。(任仲平:《不要让前人的理论缚住后人的手脚》,《人民日报》1958年10月27日)另一种意见认为共和国建立初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必然的,认为“我们要过早地主观地取消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就会妨害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迅速发展,不利于社会产品的迅速增加,也就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其结果只能出现农民的‘粗鄙的平均主义’,决不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李琪:《怎样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前线》1958年第3期)对于按劳分配的性质和作用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许涤新说:“因为它不但以等价交换作为原则,而且在社会成员间出现不平等的现象。”(《论按劳分配的规律》,《光明日报》1962年11月19日)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即是社会主义原则,就是无产阶级法权,但也认为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资产阶级法权”的特征。(刘庆堂、张玉璞:《按劳分配原则是无产阶级法权》,《江汉学报》1963年第4期)讨论中比较一致地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对社会主义建设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改革开放以来,对按劳分配规律是不是客观规律问题作了进一步地探讨。多数意见认为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客观规律,而且对社会主义生产影响很大:利用并遵循客观规律,就会促进社会主义生产;违背客观规律,就会使社会主义生产受到破坏,遭受损失。少数意见认为按劳分配不是客观规律,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是产生资产阶级分子的一个经济基础或经济条件,因为按劳分配决定的分配方式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关系,同资本主义经济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向资本主义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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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规律

按劳分配规律Law of“To Each According to His Work”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以劳动为尺度分配消费品的原则和客观必然性。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所特有的经济规律,其产生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排除了任何依靠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可能性,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已成为生产的主人,这就使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成为可能。由于物质产品还未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劳动还未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工农、城乡、脑体劳动的差别依然存在等等,只能按劳分配不能按需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可以使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生产的发展,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劳动者的能力不同,家庭人口不同,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仍然是不平等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采取工资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形式,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形式为辅的个人分配制度。
〖参〗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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