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对称。又称“分割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按份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原债属于按份之债、责任人间不具连带关系且标的具可分性为构成前提。各按份责任人对共同承担的同一债务仅就规定或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不负担其他责任人的债务份额; 债权人只能就各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清偿; 某一按份债务的履行只引起该特定份额责任的消灭,不影响其他责任人各自按份责任的存在。 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一种。共同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向权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的都为按份责任。至于共同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追偿权的扩张 不真正连带责任 ☛ 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又称分割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构成按份责任的前提在于: 原债属于按份之债,其标的具有可分性; 按份责任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 ☚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 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亦称“按份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数个债务人或责任人按照自己应承担份额清偿债务或承担责任。例如,按份共有的每一个所有权人,对共有财产承担按份责任。 ☚ 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 ☛ 00009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