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对称。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为多数人之债中的一种。构成条件: (1) 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2) 债的标的是可分的,否则,当事人不可能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3)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按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各个债权人都只能就自己的债权份额向债务人请求和接受清偿,而无权对整个债权接受清偿。在按份债务中,各个债务人只有清偿自己那份债务的义务,而无清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份额的责任。债权人也无权要求某一债务人清偿大于他的份额的债务。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因此,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生影响。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对称。债的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如果债的份额不清楚时,各债的当事人平均享有债权和分担债务。有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之分。按份之债的发生,主要基于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是为满足共同利益的多数人,给付标的是可分的,且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为连带之债的情况下成立的。按份之债虽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形式上是一个债的关系,其实是几个债的集合。 ☚ 多数人之债 按份债权 ☛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 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债务,为按份债务。《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前一种情况下发生按份债权,后一种情况下发生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接受给付,或者只能就自己应享受的部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个债务人只能就自己分担的债务部分负责清偿,某个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后,其他债务人的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 ☚ 指定代理 罚款 ☛ 00002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