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指标指国家计划只提出指导性意见,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的指标。它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计划执行单位没有必须完成的义务。但是,指导性指标是国家计划指标的组成部分,虽然不具有必须遵守的法令效力,却是计划执行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执行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力争完成。指导性指标的目录由国务院与各级政府确定。依照我国的情况,我国劳动工资计划中属指导性指标的有: (1)城镇区、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 (2)全民所有制单位清退计划外用工人数; (3)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4)城镇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