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指定期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指定期间又称“裁定期间”。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根据审判民事案件的需要,以职权决定的期间。指定期间与法定期间相比,其特点是:(1)诉讼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例如,审理前的准备、调查和收集证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等诉讼期间,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酌情决定。(2)指定期间可以改变。在指定的期间内不能进行或未完成某一诉讼行为时,有正当理由,可以改期或延长。例如,在指定的开庭日期,因审判员有重大事情处理,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以改期开庭;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完成补正起诉状中的欠缺,期满未完成时,原告有正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延长补正期间。(3)指定期限有起止日期;指定期日,只须指定起点,无须指定终点。指定期限为进行某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必须完成某诉讼行为;指定期日,一般只指定从某日某时开始。指定期间的长短,法律没有作明文规定,但为避免拖延诉讼,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间时,应充分估计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要保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又要兼顾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也要保证法制的严肃性,期间一经指定,除有正当理由,不应轻易变更。指定期间是法定期间的必要补充。 指定期间又称“可变期间”。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对进行某些诉讼行为所指定的期限。例如: 法院指定案件延期审理的日期等。特点: 人民法院不但有权决定期间的长短,而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缩短或者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要注意三点问题: (1) 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以便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遵照执行。(2) 指定期间应当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法院和当事人能否在指定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同时又不致于拖延诉讼,影响结案。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不要轻易变更,以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法律的严肃性。(3) 法院不能超越指定期间的范围,随意指定; 特别对法定期间,法院无权变更,否则就会造成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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