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进攻性武器罪没有得到合法授权,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在公共场所持有进攻性武器,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香港地区刑法中妨害社会治安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在没有得到合法授权,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知故犯。(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持有进攻性武器,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所谓“进攻性武器”,是指任何一件可用来致人伤残的物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条例》规定任何警官都有权在公共场所拦截任何人进行搜查,以查明其是否携带进攻性武器。但是,未经律政司批准,警官不能进行控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