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证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人犯的凭证。主要写明拘留的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的姓名、被拘留人的住所、被拘留人的姓名及拘留日期。拘留人犯时,须向被拘留人出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凭证。是在领导批准的《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基础上签发,为公安机关专用文书之一。 拘留证 拘留证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实施拘留时所制的书面凭证。在我国,拘留证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签发。在实践中,应当写明下述内容。(1)实施拘留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条款; (2)决定执行拘留的人员姓名; (3)拘留对象的姓名和住址;(4)签发机关负责人盖章和日期; (5) 向被拘留人宣布该证的具体时间 (年月日时分),并由被拘留人签字。遇有紧急情况下,可凭拘留证进行搜查,除此情形外,拘留证不能用以代替搜查证。 ☚ 拘票 非法逮捕 ☛ 拘留证warrant of deten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