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拐卖人口罪中主要危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单独列出,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如下补充修改:
❶凡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受、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❷凡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列,并处没收财产。同时还规定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皆照本条上述规定处罚。
❸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如果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者,能够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❹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收买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❺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买、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处罚(按玩忽职守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还规定,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