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拉柱强奸幼童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拉柱强奸幼童案 拉柱强奸幼童案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案犯拉柱是安徽省人氏,与钟儿素不相识。一次该犯与富明奉派到贡院外围巡逻,两人一同到附近酒铺沽酒同饮,正巧钟儿上前向其讨吃。“该犯见其伶俐,言明差竣雇其服役,钟儿应允。拉桂令富明借给钟儿布褂,一同行至贡院地方。”因天气已晚,他们没能找到派巡地段的头目,商量等到第二天再找。该犯即与富明相商,欲向钟儿鸡奸,富明因畏该犯素来强横,不听人劝,未予阻止,即在不认识人家大门洞内睡宿。该犯乘钟儿睡熟,将其裤子拉下,欲行鸡奸。钟儿惊慌不依,该犯抢住仍欲行奸,钟儿喊叫,未经成奸,即被拿获。此案经安徽省按察使司审理,据《大清律例》之规定,将案犯拉柱依“强奸十二岁以下幼童未成例”判处,因该犯系旗人,实发黑龙江当差。审结上报刑部,经复核,刑部认为“该犯之鸡奸钟儿,虽未毁裂衣服,惟见钟儿年甫幼,无论成奸与否,律同强论,”所以原判“情罪尚属允协”,批准执行。此案审理援例而判。又据《大清律例》关于旗人犯罪其审判和处罚的特殊规定,只将案犯发遣当差,体现了满人在司法上享有特权。 ☚ 疑妻不贞被杀案 穆灵阿送部发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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