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解
唐至清代官府征收的实物商税。唐建中三年(782)于诸道要津对竹木等商货抽收十分之一。宋代规定有“有官须者, 十取其一”的实物商税。宋太宗时一年的商税收入约四百万贯。仁宗庆历时,增加到近两千万贯。对进出口商品的抽解,由市舶司在海舶入口时征收。税率因时期和货色各异而轻重不同,一般情况是百分之十,也有高达百分之三四十的。宋时除粗重难运之物如镬铁、土锅、长木、杉枋厚板等就地出卖外,其余分粗细两纲一律起发纲运,交京师榷易院香药库或入内库,供宫内无偿占有,或入内库储积以备军旅之费、折支官员俸禄等。所余付榷货务拍卖。其中香药还转手贩往日本。或行入中法,许商人载米斛,输行在诸仓,而以乳香、犀象偿其值。元代统一全国之后,国内贸易都很发达,商税迅速增加。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三十分取一之制,并以银45000锭为额,超定额的有赏,不足定额的有罚。至元二十六年( 1289 ),大幅度提高商税定额,腹里(指山东、山西及河北等地)20万锭,江南25万锭,比原定额增加很多倍。到文宗天历年间(1328 )竟比至元七年的定额增加一百倍。明代抽分,科竹木柴薪。凡商税,三十而取一。外国番商隐匿进口商品不报税者,杖一百,货物尽数没收,清对竹木等商货征税,间或用抽分名目,实已改征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