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司 押司官府中掌管案牍的胥吏。宋制,府吏有押司八人,县吏中的押司,后世称为“书办”。 ☚ 作眼 馆谷 ☛ 押司 押司官名。宋代州县及部分中央机构的吏员。任办理案牍或某一方面的事务,地位略低于孔目。 ☚ 孔目 知制诰 ☛ 押司 押司在清河县衙内任职。李知县提拔武松当做都头时,曾唤他上来立文案(第一回)。 ☚ 公差、役吏、管事人等 李外传 ☛
押司 押司宋时地方官署内办理案牍、官司等事务的属吏。一般从当地有产业的人户中差选聘用。《青箱杂记》卷一称: “南方谓押司录事为录公。”第一回,知县令押司立文案参武松做都头。 ☚ 知县 巡捕都头 ☛ 押司 押司“押司官”之简称。宋代州县役之一。各级政府及部分中央机构中的高级吏人。地位在手分之上。专负某一方面具体事务之责,如粮料押司官等。县押司与县录事合称“押录”,为县衙吏人头目。一般轮差物力高强、资财丰厚的乡村上户充任。 ☚ 色役 公人 ☛ 押司宋代吏员。办理案牍等各种事务。地位低于孔目。 押司吏员名。又称押司官,宋置于部分中央官署及州、县,掌理案牍等各种事务。见于中央官署的如御药院、内东门司、群牧司所属均有押司官;置于诸州的押司,往往掌管某一方面的事务,如管理粮料,称为粮料押司官,其地位低于孔目,高于手分;置于县的则与录司合称“押录”,为县的最高级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