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抵当不交业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抵当不交业案 抵当不交业案该案发生于南宋理宗淳佑元年。徐子政赴县诉王廷欠谷一万八千斤,经审理徐子政原“于嘉宝八年用会二百八十千,典杨衍田七亩有奇,契字虽已投印,然自嘉宝至淳佑二十有六年,徐即不曾收税供输,杨即不曾离业退佃,自承典日为始,虚立租约,但每年断还会三十千。”杨衍死于宝庆元年,宝庆以前,杨衍岁以租钱还之,自宝庆以后,杨衍之子王廷也是每岁还以租钱,其中偶有少欠,徐子政从未有词。时隔二十六年之后,徐子政“有词于县,理索王廷等每年租谷一千斤,自宝庆以后,总欠十八年,计一万八千斤,除入钱二百一十贯外,尽索未足谷数。”此案县司累判不决,报于临安知府吴恕斋,吴援引宋法“诸典卖田宅并须离业”,“诸典卖田宅投印收税者,即当官推割,开收税租”二条,认定徐杨之典非为正典,宋代典买成立的法定条件是离业与过割税租,而杨氏即未离业,徐氏也未纳税,“以此观之,杨衍当来不过将此田抵当在子政处,子政不过每岁利于增息而已。”徐氏之所以在数年之后理索欠,实因近年谷价腾飞,会子谷价贱,或是因王廷欲赎回此田,故增大欠数,以制止之,可见徐子政之嗜利不仁。县司只因“未曾剖析子政不过税,不过业,其为抵当,本非正条,无以杜绝其希觊之心,故子政尚敢固执己私,紊烦官府。”该案最后维持县判:“勒令王廷、王烈除已还租钱外,再以新会六十八还之,仍照近元年除约束,备三分新旧会二百八十贯,赎回其父典契。” ☚ 重叠典卖案 双立继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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