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头人tái tóu rénадрес т抬头人Beneficiary见“受款人”。 抬头人出票人指定的依法持有票据并有权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人。抬头人是票据的债权人。一般未写明收款人的票据,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写明的,则以记载的收款人为限。票据上记载收款人的方法有三种:(1) 限制性抬头,即出票人只对收款人本人承担付款义务,不得转让;(2) 指示性抬头,即票据经收款人背书可转让;(3) 来人抬头,即持票人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收款人凭票据向付款人(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遭拒绝,有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追索的权利。但收款人只有在票据注明或法定的最后期限以内,才有付款请求权(无期限票据除外)。 抬头人收货人栏的做法。象票据的收款人做法决定票据是否可以转让,提单的抬头 (收货人) 也决定了提单可否转让。提单抬头可以有三种做法。 ❶记名抬头。有以下几种打法: a. Consigned to A. B. CCo. Ltd. b. Deliver to A. B.C Co. Ltd. c. Onto A. B. C Co. Ltd. 记名抬头指定收货人,也称为收货人抬头。记名抬头的提单称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像限制抬头的票据那样,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提货,提单因此失去货物权状作用。为了能控制货物,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书中一般都规定提单抬头做法,避免做商人记名的抬头。由于不可转让,收货人提货时必须证明身份。此外记名提单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冒领货物。
❷来人抬头。提单的收货人栏内打“To Bearer”。这种抬头的提单称为来人提单 (Open B/L,Bearer B/L)。由于这种提单不需背书即可转让,持有人都可凭以提货,对买卖双方风险太大,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有些国家甚至明令禁止使用。
❸指示抬头。这种抬头的特征是有“order”(凭指示) 字样。这种抬头的提单称为指示提单。指示抬头又可分为二类: a. 记名指示。如: Order of A.B. C. Co. Ltd. 或Consignedto the order of A. b. C. Co Ltd。记名指示中的记名人在信用证交易时,信用证可以规定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地银行或开证行。对于开证行来说以该行为记名人最有利于控制货物。但万一发生纠纷,开证行可能被卷入,所以许多银行不愿意这样做。 b. 不记名提示。提单收货人栏打“To order”,没有具体名称,也称为 “空白抬头”。空白抬头提单与托运人指示提单效力相同,都是由托运人背书后转让。实务中空白抬头提单用得最多,尤其在托收时,出于出口商不能在收货人栏里打进口地银行,但又必须提交一份可转让的提单,还要控制住货权,“空白抬头”对他非常适宜。 抬头人 ☚ 受款人 追索 ☛ 00000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