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刑论又称“报应主义”。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一种学说。认为刑罚只是为了恢复社会正义或满足社会的正义感而对犯罪加以适用,意在对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报应,除此之外,刑罚本无其他目的。犯罪是判处刑罚的唯一原因。报应主义的理论基础是道义责任和社会正义的观念,认为犯罪为自由意志决定的结果,违反了社会正义。本着恶有恶报的道义原则,刑罚就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亦为刑罚的唯一根据。刑罚对犯罪的对等报应,一方面表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同时对犯罪分子也是公平的。在报应的根据问题上,因观点不同,而区分为神意报应刑论、道义报应刑论和法律报应刑论。神意报应刑论认为,犯罪的实质在于违背了神的意志,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无非是执行神的命令。道义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对其违反道德的一种报应。法律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对代表理性与正义的法律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否定理性与正义的犯罪的否定。根据立论者是否主张报应是刑罚的唯一根据,报应刑论还可以区分为绝对报应刑论与相对报应刑论。绝对报应刑论认为,报应是刑罚赖以存在的唯一根据,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本身。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既有报应的根据,又有功利的根据,刑罚对于犯罪人是报应,而对于一般人来讲,则是通过威吓而预防其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