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实施,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 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并将事故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等8种;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等四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不同等级的事故分别由不同级别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报告方式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是指在发现事故之时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是指在查清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处理完事故后立即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