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
已向海关注册登记的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报关手续的企业及代收发货人、旅客和运输工具所有人或负责人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企业。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应持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等证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押金人民币和工本手续费。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指定专职或专责报关人员,并将其简历表及最近免冠照片,于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时,一并送交海关,经海关考核合格发给《报关员证件》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单位应当对其指定的报关人员的一切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更改。如果终止经营报关业务,应在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停业,将《报关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件》一并交海关注销,海关将收取的押金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