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现对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作如下补充和调整: 一、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二、宪法第十五条原修改建议第二款中的“改善宏观调控”,修改为“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款中的“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列为第三款。 三、宪法第十七条原修改建议第二款的“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以上建议,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印发大会。 附件一:根据中共中央建议修改后的宪法部分内容全文 附件二: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9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