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的方式
澳门立法会投票表决的方式有3种: 一是不记名投票,这种方式适用于决议以下事项: 选举; 对任期有异议的议员作出确定性决议; 议员任期的暂停,议员的代替以及任期的放弃。二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以议员姓名的葡文字母次序进行。经3名议员申请,对下列事项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 需以确实执行职务的议员的2/3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法律议案; 追认总督颁布的法令; 总督提出的解散立法会的法律议案; 总督临时限制或者中止宪法权利、自由及保障前对立法会的咨询。三是举手投票,举手表决为澳门立法会最常用的表决方式。除适用记名和不记名投票者外,均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