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的司法鉴定对以抑郁三联症 (情绪低落、思维活动缓慢和语言动作减少) 为典型症的精神病所作的鉴定。抑郁症是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的一种表现形式,临床主要表现为:(1)情绪低落。病人终日忧心忡忡,唉声叹气,抑郁悲观,兴趣索然。这一症状是抑郁症病人最突出的表现。(2) 思维活动缓慢。主要是联想受抑制,病人感到头脑反应很迟钝,思路也闭塞。(3) 自责自罪观念。病人常对自身产生罪恶感,或无中生有,或将小事夸大,给自己罗列种种罪名。在此观念影响下,病人可出现自杀企图和行为,甚至出现“扩大性自杀”,即出于一种病态怜悯心,恐怕自己死后亲人会受罪,因而在自杀前先把亲人杀死。(4) 疑病观念。可在内感性不适的基础上,忧虑不安,认为自己得了某种严重疾病,因而恐惧失望,加强情绪抑郁。(5) 躯体症状。病人面容憔悴,精神颓废,目光迟滞。食欲减退,体重下降。口干少汁,大便秘结。早醒失眠,女病人常闭经。上述症状的特点是昼重夜轻,情绪抑郁以清早最重。抑郁症涉及法律最多、最突出的问题是自杀,据统计,抑郁症病人1/5有自杀行为,其发生率是正常人的20倍。鉴定中若能作出肯定结论,对死亡性质不明的案件排除他杀极有意义。既使对已确定为自杀的案件,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有助于判断自杀的情形,如是因病自杀,可排除“不满抗议”、“自绝于党和人民”、“畏罪自杀”等议论;也可对涉嫌威逼、虐待他人自杀者予以澄清。以便正确对待死者和有牵连的人,并作好善后处理。对抑郁状态下实施的扩大性自杀行为,不认为是杀人罪,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