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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27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
共8章27条。主要内容:(1)文职干部的性质、基本条件和现役军官之间的相互关系。(2)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来源和培训、职务和职务等级。(3)文职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奖惩。
文职干部的奖惩,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的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和规定的,报请国家给予奖励。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军事法院依法审理。(4)文职干部的待遇、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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