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官考试条例文件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制定。1914年7月公布施行。共三章(另加附则)二十条。规定技术官考试分为技术官高等考试及技术官普通考试两种,均于中央政府所在地每三年举行一次。中华民国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理、工、农、医各专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得应技术官高等考试;高等考试分为第一、二、三、四试,及格者分发各官署候补,由各该长官依《荐任职任用程序令》任用之。中华民国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在中学校程度技术专门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得应技术普通考试;普通考试分为第一、二、三试,及格者分发各官署候补,由各该长官依《委任职任用程序令》任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