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人
❶承销人条件:以承募、代募或承销、代销公司证券的专门业务的公司、银行或经纪人;资本额至少须有新台币一百万元;有合格的代表和营业员;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❷代表人应为承销人的董事或经理并具备下列条件:成年的“民国”国民;曾任银行、信托或证券买卖业务部门以上主管职务满三年,未受处分或与银行往来五年以上、记录优良并经其书面推荐的人;无银行拒绝往来的记录或负责未经清偿仍在涉讼的人;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宣告的人;未在其他承销人处兼职或投资的人。
❸营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成年的“民国”国民;曾在银行、信托或证券买卖业务部门任职两年以上的;或与银行往来三年以上、记录优良并经其书面证明的;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兼为其他承销人或经纪人营业员职务的。
❹申请为承销人应呈送下列文件至主管机关审核并取得营业许可证,否则不得营业:申请书,事业设立登记执照;代表人及营业员的登记表及证明文件;董事、监察人及经理的登记表;经会计师签证的最近财务报告;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❺承销人募销的证券,以核准公开发行的新证券为限;承销人接受募销证券,应填具规定内容的申请书连同承销契约副本报主管机关备查,承销人或联合呈销人接受募销证券时的资本净值,不得少于承销证券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的余额,不得少于承销证券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承销人募销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承销人募销公司证券时,应附送认股书或应募书;承销人应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师签证报主管机关备查,其他主管机关决定的承销人及募销业务必须遵照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