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of recognition关于承认的性质和法律效果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一个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从取得他国承认的时刻起开始存在的,国家之所以为国家并为国际人格者,是因为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承认;因而只有通过承认,一个政治实体才能构成国家,并成为国际法主体。简言之,承认有创造性的法律效果,国家之为国际人格者是承认的结果。这个学说曾经一度流行,但在理论上受到批评,实践上也行不通。按照这个学说,一个政治实体得到甲国承认,而未得到乙国承认,那么,对于甲国而言,它构成一个国家和国际法主体,对于乙国而言,它却不构成一个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这显而易见是错误的。在实践上,它经常成为西方列强干涉他国内政,阻止民族或歧视新独立国家的一种借口。 承认构成说关于承认是国际法主体资格构成要件的理论主张。关于承认性质、作用和效果的学说之一。主张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才能作为国际社会成为与既存国家进行交往。主要代表人物有特里佩尔、安齐洛蒂、斯特鲁普、斯皮罗普洛斯、李斯特、凯尔森 (后期)和劳特派特等。参见“承认宣告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