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一项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在吸收了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纽约公约放弃了互惠的要求,原则上它适用于任何一个外国的仲裁裁决。但每一个国家在参加该公约时,可以在互惠基础上声明两个保留条款: 一是,本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二是,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契约的或非契约的所引起的争议,适用本公约。我国于1986年决定正式参加该公约,也附有同样的保留条件。美国和苏联没有参加1923年议定书和1927年公约,但都批准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纽约公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一切外国仲裁裁决。所谓外国仲裁裁决,既包括在外国 (不论是否缔约国) 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在本国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而仲裁程序和准据法为外国法者。(2)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公约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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