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简称《纽约公约》。 国际仲裁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美国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1959年6月7日起正式生效。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基本出发点是鼓励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被认为是有史以来国际司法领域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广泛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迅猛发展的基石。对各国国内仲裁立法、国际仲裁立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裁决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均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积极影响。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对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涉外经济贸易仲裁裁决,一般多由一国(当事人一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作出,而要在外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在国)执行,若双方当事人所属国之间未签订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或司法互惠原则,则身处外国的另一方(败诉方)当事人,如不履行裁决义务,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地所在国,对此是无能为力的。为解决这种矛盾,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于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签订了上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以代替1927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该公约,1987年1月22日我国申请加入该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从而解决了我国与其它公约签字国之间关于承认与执行各自所作仲裁裁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该公约共16条,其基本内容如下:(1)缔约国应相互承认与执行各自所作的仲裁裁决,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为有效;(2)各国均按裁决所在地的程序规则执行另一国的仲裁裁决,并不得收取比承认及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苛刻的条件,或收取过高的费用;(3)指明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条件。我国参加该公约时作出两点声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上述声明,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 国内仲裁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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