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1986年11月2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 共8章36条。是人民解放军保密工作的依据。主要内容:(1)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2)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除。 (3)保密制度,战时保密工作。保密工作的分口管理,以及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奖励与惩罚。规定,在保密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❶ 维护军事秘密安全有显著成绩者,或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积极完成任务者; ❷ 对保密技术、设施有较大改进或创造发明者; ❸ 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军事秘密者; ❹ 对抢劫、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动进行斗争,及时检举、揭发或破案有功者; ❺ 发现他人泄露或遗失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或积极补救者。在保密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❶ 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泄露或遗失重要军事秘密者; ❷ 对窃密或重大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斗争、不报告者; ❸ 在危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军事秘密遭受损失者; ❹ 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者; ❺ 对揭发检举窃密、失密、泄密的人进行报复者; ❻ 抢劫、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者。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