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制
承包制指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国家同企业的经济关系,把企业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的经营方式。
在农村,承包制是坚持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用联系产量来承包给个人的一种经营方式。其基本原则是: 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和农民的劳动所得成果相联系,而企业和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承包有多种对象: 集体承包、车间或班组承包、合伙承包、个人承包等。其内容有: 专业承包、综合承包、协商订标承包、投标承包、联系产量承包和不联系产量承包等等。承包制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并逐步完善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承包制首先在农村广泛推行。对于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央多次作了政策规定,1980年中共中央通过 《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并印发了各省市区第一书记座谈会纪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纪要指出,对于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 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的地区实行包产到户,群众又不要求改变的应允许继续实行。198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中指出,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键是通过承包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中强调要延长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再次强调要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经验。1982年全国商业工作会议在讨论商业体制改革和商业企业整顿时提出在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业试行承包经营的设想。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 《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指出,要建立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10月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进一步提出农村实行承包制的经验同样适用于城市。
中央十三大报告肯定了承包责任制,指出这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有益探索,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承包制的实行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调动企业、个人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给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