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贷款
国家所安排的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和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资金。此项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属于指令性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扶贫计划来安排和下达扶贫贷款额度,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提出对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分配方案,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下达专项贷款的借款额度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行按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部门提出的贫困县经济开发规划,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的额度计划内,确定并下达有关县的控制数,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
扶贫贷款有规定的贷款范围,主要是贷给贫困户或联户自主使用; 或由贫困户承贷,带资直接参加联合体、乡镇企业入股经营; 也可以贷给能为农户提供服务或能为贫困户安排劳动力就业的独立核算的各种农工商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少数小型县办工业; 少数具有法人地位、组织生产开发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在自愿互利、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也可以出面承贷承还,使用到户。
扶贫贷款利息较低,属贴息贷款,是国家安排的政策性信贷活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此项贷款业务逐步由农业银行转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