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之一。1996年至1998年实施。根据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职能发[1995]69号)规定,国家在中药生产和中药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中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药保健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中药师资格人员。执业中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场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报考条件规定,凡中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中药学或相关学科中专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十年;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大专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六年;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四年;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二年;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一年;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中药师职务的人员;正式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三年、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十五年。考试科目分为:中药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或医古文)。通过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分别于1996年、1997年、1998年组织了全国统一考试,1999年起,执行新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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