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人质劫持、扣押并威胁伤害、处死他人,迫使第三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妥协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扣留人质被国际法所禁止。1979年2月《反对扣留人质公约》规定,缔约国对扣留人质行为有义务规定惩罚措施,并尽可能改善人质处境努力使其重获自由。战争期间,交战国平民常被敌方扣为人质,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禁止将和平居民及放下武器武由于其他原因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扣为人质。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3年《防止、惩处侵犯享受外交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都有禁止扣留人质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