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tuō yùn rénгрузоотправ тель грýзов托运人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支付运费的当事人。其法定权利一般包括提货和索赔,法定义务为交付托运物品和支付运费。不同种类的运输合同中,其具体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托运人 托运人shipper;cargo-owner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货物运输合同及以运单形式办理承托运输手续的一方,对其与承运人订立并确认的运输合同或运单的内容负法律责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按有关承运条件的规定,填交货物运单。对于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海关、检疫、卫生、纳税等手续的货物应附有证明文件,随运单同时提交承运人。 ☚ 收货人 承运人 ☛
托运人 托运人shipper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同时中国《海商法》还规定托运人亦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付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前者被称为合同托运人或契约托运人,后者被称为交货托运人。通常合同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为一人,但是也存在合同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分别存在的情况。例如,根据贸易合同的安排运输之人与实际交付货物之人并不相同。合同托运人根据合同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交货托运人由于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法律规定不享有相应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 承运人 收货人 ☛ 托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中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中,按照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为:按规定提供托运的货物,自行或安排他人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支付运费、延滞费、装卸费、检验费,承担装船以前和卸货以后的风险,负担共同海损应分担的费用,负担因本身过失、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然特性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主要权利为:接受承运人的提单,并凭提单自行或安排他人在目的港提货,收取速遣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托运人“承运人”的对称。即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规定期限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由于承运人的过错而超过期限时,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赔偿费。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负责运到约定地点。由于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托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托运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交付运杂费。按物货运价规则缴纳。并应于承运当日向发运站(港)交付。铁路规定,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运站当日交款确有困难的,经铁路分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交付。此外,托运人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装货物。没有规定标准的,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装载条件等要求,保证安全运输进行包装,并应按合同规定,如系由托运人装货时,应按照装卸作业规程及时装完货物。 托运人 托运人依法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即托运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由于货物运到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收货人,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收货人也是托运人。托运人必须履行托运货物时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 托运 托运人声明 ☛ 00002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