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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托收承付结算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托收承付结算

中国转帐结算方式之一。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由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过程,适用于各单位间的商品交易以及由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使用该种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必须定立经济合同,信用较好,并需向银行提出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主要用于异地结算,同城结算也可使用。结算金额有一定的起点,承付有规定的期限。异地托收承付的款项划转,有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

托收承付结算settlement on applying for collection and promise to pay

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由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过程。销货单位向银行办理托收时,应提交商品确已发运或自提的证件。购货单位接到银行转来托收凭证后,应在规定承付期内进行审查,表示承付或拒付。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各单位间订有合同的商品交易,以及由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同市也可使用。

托收承付结算

银行转帐结算的方式之一。指供货单位根据合同发货以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货款,付款单位根据合同内容核对单据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异地企业单位之间有合同协议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也可用于同城货款和工程款的结算。
发货单位办妥发货手续后,应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票和货物发运凭证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凭证转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承付支款通知和发票帐单等送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在规定的承付期内进行审核,如承付期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在期满次日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再由收款单位开户行将转来的收款凭证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依据。若付款单位验收的实物或应支付款项与合同内容不符,应在承付期内提出拒付理由书,如银行审查后同意拒付,即可将托收单和拒付理由书等转交付款单位。

托收承付结算

根据经济合同,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方面。托收,就是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运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外地指定的购货单位收取款项;承付,就是购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然后向开户银行以默认的方式承认付给款项。销货单位按照经济合同发货后,应及时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票账单等单据向银行办理托收。收到托收款项时,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因故不同意付款时,应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银行,表明拒绝承付款项。拒付分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全部拒付,是指购货单位对托收款项全部拒绝支付。购货单位如因以下理由,可办理全部拒付:(1) 所发来的商品物资不是本企业订购的;(2) 款项已全部付过,对方重复托收;(3) 符合经济合同规定的可以全部拒付的其他原因。部分拒付,是指购货单位对托收款项承付一部分、拒付一部分。购货单位如因以下理由,可以办理部分拒付:(1)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金额中,价格计算高于经济合同规定的部分;(2) 所发来的商品物资中,不是所订购的那部分商品物资的价款;(3) 因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所附单证计算错误而多算的那部分金额。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可以监督销货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发运商品物资;另一方面监督购货单位按期支付货款,从而加速商品物资和资金的周转,巩固经济合同制度和结算纪律,维护购销双方的经济利益。这种结算方式只适用于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发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而不适用于非商品交易性质的交易。

托收承付结算

销货单位 (收款单位) 根据购销合同发运货物后,委托银行向外地购货单位 (付款单位) 收取款项,购货单位验单或验货后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国营企事业单位以及经银行批准的乡镇和城市街道企业,必须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劳务交易(供应) 等经济活动的资金往来,其结算过程分为“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外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为“托收”。购货单位接到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后,依据经济合同审核发运单证和验收货物无误后,即向银行表示承认收付为“承付”。“承付”采取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购销双方在合同上签明,并在托收结算凭证上注明,以此作为承付期限的依据。验单付款承付期为三天; 验货付款承付期为十天。如果购销双方在合同上另订有验货承付期限的,银行可遵照其合同规定办理。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没有向银行提出异议,即为默认付款,其开户银行在承付期满的次日营业时间开始时,主动从该单位的账户上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 如在承付期满时不能付清价款,即为延付货款,购货单位要按日支付赔偿金。在承付期满前,购货单位向银行表示不付款的行为,即为拒付,银行在审理拒付期内不作“延付”处理,付款单位对于拒付的货物,必须负责妥善保管。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但它不利于搞活经济; 因企业可以利用银行信用拖欠货款,而由银行负责收回货款并审理 “拒付”,实际上银行变成购销双方交易纠纷的仲裁者。对这种结算方式现正着手进行改革,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collection with paper acceptance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才能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按照托收承付期的不同,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按照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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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

转帐结算的一种方式。它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其开户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货款,由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是在50年代初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产品经济时期从苏联引进的。苏联叫承兑结算,实际上是出口押汇的改良。这种结算方式是以经济合同为依据,是计划经济的配套作法。即工业包生产,商业包销售,信贷包资金,结算包收款。
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做法是:
❶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的规定办妥发货手续后(或自提货物),及时填制托收凭证,写明合同号码,向银行提供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和交易单证,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这个过程就是托收。
❷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后,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安排好资金,准备及时付款。付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的承付通知和附件后,应在承付期内进行审查核对。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期限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期限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没有向银行提出异议,即为默认承付,开户银行在承付期满次日营业开始时,主动从付款单位帐户将款项划转给收款单位,这就是承付。
❸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时,其不足部分,即作延期付款处理。银行应按延付金额和天数计收赔偿金,连同扣收的货款一并划转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经审查单证或检验货物,发现托收的款项、发货日期、到货地点以及商品的品种、质量、价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款项已付,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开户银行应按结算办法关于拒付的规定和合同进行审查。经银行审查同意拒付的,应在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连同托收凭证或拒付商品清单寄收款单位开户行转收款单位。经审查属于无理拒付,应强制扣款。由于无理拒付而发生的逾期付款,应从承付期满日计收赔偿金。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实行30多年来,在中国一度成为异地结算的主要方式,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金额,约占异地结算的一半。这种结算方式在高度集中产品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对支持生产和产品流转的正常进行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本身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❶助长了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托收承付结算规定销货方发货后,就可以办理托收,取得结算贷款,企业可以利用银行信用,把不符合质量或要求的积压滞销产品推销出去,强制购方接受次品;购货方也可以没有资金盲目采购,不讲信用任意拖欠货款,把应由企业双方建立的信用和承担的责任转嫁给银行。
❷银行承担了过多的行政监督责任,超越了银行的结算职权,助长了企业对银行包收款的依赖思想,不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❸结算手续麻烦,限制条件多,不够方便灵活。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自1953年实行以来,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曾多次进行改进和限制,一次是在1955年《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及结算放款暂行办法》推行不久,由于各方面反映强烈,中央曾多次提出严肃批评,建议取消。第二次是1962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为防止拖欠货款曾决定推行信用证结算方式取代一部分托收承付结算。第三次是1977年提货收据满天飞助长了盲目采购,冲击了国家物资分配计划,扰乱了市场,国务院决定取消凭“实物收据”(自提自运的交易)办托收,这实质上是对托收承付一次很大的冲击。第四次是1980年、1981年提出对基本建设款项的支付实行签证办托收,由于建设银行签证有困难未能进行下去。第五次是1984年修改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一是把适用范围缩小在计划性比较强、遵守经济合同、信用好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中使用,集体经济除经营管理较好,经银行同意的集体工业企业可以使用外,其余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二是提高了结算金额起点,由30元改为1000元。三是明确了银行代为扣款的限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托收承付结算虽然进行了多次改进和限制,由于这种结算方式是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产物,结算方式本身的弊病无法消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银行结算按照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原则进行改革,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资金结算的需要。近几年,银行结算进行了一些改革,增加了银行汇票、本票、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结算,为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打下了基础。1988年经国务院同意取消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于同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但经实践,从1990年4月1日又恢复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以帮助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较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收回货款。对于国家明令限制的企业和产品,不能恢复托收承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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