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所得补充税(纯利税)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所得补充税(纯利税)章程 所得补充税(纯利税)章程澳门的纯利税制度始于1964年,其依据为1635号立法条例,即《超额纯利税章程》。该制度采用估税形式,规定凡年收入纯利7500澳门元以上者,必须缴纳1%的纯利税。至1965年,又颁行1668号立法条例,规定从1966年起,纯利达1.2万澳门元者才课征纯利税。1978年9月9日,澳葡政府以第21/78/M号法律颁布《纯利税章程》,并决定于197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例由澳门总督李安道于1978年8月17日签署。该法主要是将按收益课征直接税作为营业税,并对职业税及业钞等作补充规定。该章程在1983年、1984年、1985年几度修订,使其内容更能适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现全文共7章91条,并附有纯利税税率表、纯利税交税时间表、关于申报纯利税的说明等。主要内容如下:(1)征税对象、税率及免税。纯利税是以个人或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部设在任何处而在本地区所取得的总收益及房屋成交价作为课征对象。个人收益是指下列收益的总和减除有关负担后的所得额。一是工商业活动收益,二是工作的收益。团体的总收益是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计算工商业活动全年经营所得的纯利。个人或团体的纯利税的纳税人可分为A组和B组。A组的纳税人是根据其适当的编制,并经按照现行法例规定在财政司注册的会计师或核数师签名及核对而核定的实际利润课税者,包括:❶不具名有限公司(银行及财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 ☚ 职业税章程 消费税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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