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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房捐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房捐fáng juānподомóвый (поквартрный) налóг

房捐

又称铺捐、架捐、店屋捐、房铺捐、警捐、总捐、房税,是对房屋所征收的捐税。我国对房屋征税,最早始于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的间架税。在近代,太平天国时,1860年10月太平军克复常熟,1862年在加兴征收房捐。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户部规定房捐章程:按铺户行店房屋每月实缴租价的10%征收,由房主与租户各承担一半;铺户行店自有房屋比照邻近大小相似房屋租价的10%征收,民房则不征税。房捐一般由藩司选派专员分赴各地征收,征收经费于所征税款的10%内提成。房捐为地方税,专项用于创办警察经费。有的地方,又称警捐。至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浙江省先行试办,后务省普遍推行。民国成立后,1915年北洋政府,沿清制,改征房税,税率铺户行店按月照实缴租金征10%,民屋按每月实缴租价征5%,自在房屋比照租赁屋租价征收,由县财政局征收,未设财政局的由警察局(或公安局)征收,充作警察经费。国民党政府于1941年5月颁布《房捐征收通则》后,房捐的征收才逐步趋于统一。为了改进征收,于1943年11月,又公布了《房捐条例》规定: 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市、县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商业繁盛市、镇,居民在居住300户以上者均应征收房捐。(以后1944年修正为商业繁盛地区或居民聚居在100户以上确有纳税能力之地方),税率、营业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征20%,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征2%,住家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年租金10%,自用者为房屋现价1%。免税范围,凡机关和公私立学校所有的房屋、居民自用户房屋 (每户不超过一间) 及毁坏不能居住房屋等均予免征。

房捐

房捐

太平天国征收的一种捐税。太平天国庚申十年( 1860 )十月太平军初克江苏常熟时便启征房捐。1862年后,在浙江嘉兴房捐捐额为每日每间三文。1863年,在桐乡每屋一间, 日捐钱三文。在江苏的昭文、太仓等州县,每日每间三文或七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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