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包括:(1) 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因上述原因终止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二是人为终止。包括: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4) 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7) 故意损坏房屋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除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外,还可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