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1) 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2) 资质登记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 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