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7月1日起试行。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制定本法。全文共9章45条。总则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其他各章内容是: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