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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户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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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户调式

户调式

西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颁布的经济法令。包括户调制,占田课田制和荫族荫客制三个法令。系针对屯田制破坏后,部分屯地和屯民被士族贵族占有的情况而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土地和赋役关系。将两汉时的口赋、算赋改为以户为单位的征收绢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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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调式

户调式

西晋平吴(280)后颁布的包括户调制、占田课田制,荫族荫客制三个方面内容的经济法令。《晋书·刑法志》: “文帝(司马昭)为晋王, 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于是贾充定法律。”参加者十四人, 泰始三年(267)编成。《唐六典·刑部》注“晋命贾充等撰令四十篇……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户调式除户调外也牵涉到佃令和复除令的一部分。它是为适应在屯田制破坏后, 大部分典农部民、屯田客成为国家编户, 一部分国有土地和屯田客被士族贵族占有的变化, 调整赋役而颁布的。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制是对全国土地督课耕种, 驱农归田, 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 加强对编户齐民的剥削奴役, 以获取政府主要的赋役来源的政策。封建政府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 官吏贵族可按官品占田和劳动力, 有荫族荫客特权, 使士族贵族特权制度化, 为门阀专政奠定了基础。参见“户调制”、“占田制”、“课田” 、“荫族荫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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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调式

户调式

东汉末起按户征税的制度。“调”作为政府的一种收入形式始于东汉时期,质帝本初元年(146年) 九月,朱穆奏云:“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谷才八万余匹,公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这种“调”的对象是郡,属于财政体制上的问题。桓帝、灵帝时均有“调”的记载。献帝建安五年(200年),曹操部下的都尉李通,“急录户调”,“收其绵绢”。说明已经实行户调式。建安九年 (204年),曹操平袁绍入邺 (今河北临漳邺镇),下令户出绢2匹、绵2斤, 完善了户调式。 两晋户式规定: 户主为丁男的, 每年应纳绢3匹, 绵3斤; 户主为妇女或次丁男,减半。边郡缴2/3,远的只缴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 每户缴賨布1匹或1丈。 东晋户调征课范围较西晋为宽,课征较西晋为轻。南朝的户调为: 丁男,调布绢各1丈,丝3两,绵8两,禄绢8尺,禄绵3.2两。丁女半之。十六国中的成——汉、后赵都征户调。北魏在实行均田制和三长制的同时,提出新的户调式: 一夫一妇,调帛1匹,产麻布之乡,为布1匹,粟2石; 民年15以上未娶者,4人出一夫一妇之调; 婢任绩者,8口当一夫一妇之调;耕牛20头,当奴婢8口。征收面比以前诸朝扩大。北齐、西魏、北周、隋代都有户调式。唐高祖武德二年 (619年),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其中规定: 户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2丈,布加1/5。输绫绢絁者,兼调绵3两; 输布者,麻3斤。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实行两税法,户调式被并入两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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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调式

西晋太康元年(280)颁布的关于编户齐民缴纳户调的法令。丁男为户主者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次丁男及丁女为户主之半;边郡地区者缴上述数额的三分之二,更远者缴三分之一;少数族缴賨布,户一匹,边远地区者缴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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