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户籍管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huji ɡuɑnli西周时期,设立小司徒官职,颁行“比法”(五人为比),管理四郊都鄙的庶民。郊区各乡的大夫,要按“比法”统计本乡的比数及男女、贵贱、老幼、废疾之数。三年汇总上报一次,谓之“大比”。战国时期,秦孝公定都咸阳,将境内分散的小乡、邑,聚集为大县,户口按县管理,下辖的里设里正,居民统称里人,按什伍编制,实行什伍连坐制。汉代沿袭秦代户口管理制度。当时五陵邑人口众多,“五方杂厝”,纨绔子弟奢侈无度,朝廷采取严格的户口管理措施,各陵邑将住户分割在邑中“里”内,“里”设里门。为控制人口的增长,规定“赀三百万以上”之户才能徙居茂陵邑。隋、唐时期,在郡、县设户曹,管理户籍。规定各州、县三年一造户籍,上报尚书省。明代实行《黄册》(人口册)和《鱼鳞册》(地亩册)制度,由县编制,每年调整一次。清代户口管理更趋完备。各县户口民丁,五年一编审。男16岁为“丁”,未满16岁的男性与女性一律称“口”,“丁口”均系于户。户口填报,分保、甲核查,汇总上报。民国时期,各县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户口编查:即1934年推行《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41年推行《陕西省各乡编查保甲户口暂行办法规定》;1944年,实施户口法,各县民政科增设户政股,乡设户籍干事,专事户口编查,办理出生、死亡、吸养、监护、认领等日常业务。1948年,各县又对年满18周岁以上人口发放了身份证。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居民户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集体户口由单位保卫科(股)协助管理。农村居民户口由乡、村两级管理,户口册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户登记,分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为正式户口,市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人口。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居住较长的住所登记户口。对16周岁以上,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登记领取暂住证。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户主向婴儿常住地派出所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办理出生登记;死亡后即注销户口。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户口由民政部门管理。1956年3月,按照国家规定,农村户口管理划归公安机关统一负责。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各县(市)全面开展了户口复查登记,发放了全国统一的户口簿册,建立健全了农村户口管理制度。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口大量流动,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户政管理工作本着“服务于改革开放、服务于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原则,实行人户结合、动态结合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并按规定核发了《暂住证》。从1986年开始,又对境内符合规定的公民颁发了居民身份证。同时,由点到面地逐步推行了计算机管理人口信息,并应用于办理户口登记、人口统计、查询人口信息等方面,进一步向户籍管理现代化迈进。截至2002年,境内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机录入工作已基本完成。 ☚ 斗门河 双合抽水站 ☛ 户籍管理census admin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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