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户籍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户籍法law of population registration;family registration law 户籍法关于国民户籍管理,调整有关户籍管理方面诸关系的一项行政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12月12日首次公布施行,全文132条,后经多次修订。现行户籍法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3年7月17日再次修订公布施行的。全文71条,共分10章,包括通则、户籍登记、户口调查及罚则等项内容。其主要内容和特点:(1)户的概念有所扩大,除依亲属共同生活划分的户外,在同一处所经营共同事业者也可成为一户。(2)户籍登记涉及内容较多,包括户籍登记、身份登记、迁徙登记、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等。仅身份登记就涉及出生、认领、收养、婚姻、监护、指定继承、死亡等事项。(3)户籍登记的程序和手续十分严密具体。(4)对违反户籍法的处罚较为严厉。不按时登记、不如实登记或拒绝接受户口调查的要罚款;意图加害他人作虚伪登记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户籍法 户籍法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12月12日公布实施的法律。该法共分7章132条。7章内容为:总则、登记簿、登记之申请、登记程序、登记之变更或更正、诉愿、罚则。主要内容为:关于户籍及人事的登记制度。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必须具有规定户籍,一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本籍。户籍及人事登记之申请应向申请人本籍或寄籍所在地之乡、镇公所或坊公所申请,申请必须用书面语言,并有证明人。登记的变更或更正必须经该管监督官署许可方可申请,诉愿书应缮具副本分送原处户籍主任。在法定期间内,如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登记的,则处以5角以下罚款,对于伪诈申请的,处一年以下徒刑。国民政府1934年3月31日进行了修正,并于7月1日施行。该修正法在原法7章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则,共8章132条。1946年1月3日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分通则、籍别登记、身份登记、迁徙登记、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登记之申请、罚则、附则8章,共61条。该修正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减少了许多繁琐的程序。 ☚ 《认识台湾》教科书 五一九绿色行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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