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户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函籍類 > 簿契部 > 名籍 > 户帖 户帖 hùtiě 亦作“户貼”。登記每户人口或田產等之簿册、契據。《宋史·食貨志上二》:“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又:“[方田]凡田方之角,立土爲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爲正。”《元典章·户部三·抄數户計軍產》:“有司隨即出給印押户貼付各户收執。”《明史·食貨志一》:“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户部,帖給之民。” 户帖 户帖元及明初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编制的户口簿册。元至正 (1341~1368年) 末年,宁国知府陈灌首行,明洪武三年 (1370年) 颁行全国,规定每户均置以户帖。户帖载有户主姓名、籍贯(所居府州县乡都保圩)、全家口数、男子成丁、不成丁及妇女口数各若干及各人的姓名、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还载有产业详情,附以户别。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其登记簿籍存于户部。每年由各地地方官汇计本地户口增减变更情况造册呈报,以便更定。自黄册制度实行后,其制渐废。另:宋代民户田土产权的凭证,由官府出具,亦称户帖。 ☚ 畸零户 十字牌法 ☛ 户帖宋代官府发给民户的凭证。其上开列该户应缴纳的租税数额,还详细开列该户所有田地房屋的土色、亩步、间架、方位、四至等。南宋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冬,命州县出卖户帖,以其钱助军用,名户帖钱。先由人户自行开具所有地宅田亩、间架之数,后由州县据簿籍现在数目出给;簿籍不存者,先收价钱,帖俟造簿毕补给。价凡六等。所收钱除拨充军费外,还用作措置屯田经费。 户帖 户帖❶宋代民户田土产权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存有太宗雍熙二年( 985 )刘永兴和至道元年( 995 )何石柱、高安三之户籍残卷,疑即系户帖的抄件。承买官田者在付清田价之后,熙宁方田法中民户田产经丈量之后,均由官府出具户帖。初止书亩积,后添书税则,官府据此核收人户赋税。北宋徽宗宣和年间( 1119—1125 )给系官佃户亦发户帖,开具所佃步亩、四至、著望,应纳租课,作为承佃文据。南宋初年曾令州县出卖户帖,每帖依民户田产广狭从三十贯到一贯作价六等,作为筹措军费的一策。 ☚ 鱼鳞图 庄帐 ☛ 户帖 户帖❶宋代政府发给民户的纳税通知书。由地方官府按统一格式印造,其上详载该户的田亩及其应纳税额,作为州县催科赋税的依据。户帖因详载民户田产,又有确认产权归属的作用,在田事诉讼中可以用作产权认证的法律依据。北宋徽宗宣和 (1119-1125) 年间给系官佃户亦发户帖,开具所佃田亩及应纳租课,作为承佃文据。南宋初年曾令州县出卖户帖,每帖依民户田产狭广从1贯到30贯作价6等,作为筹借军费的一策。 ☚ 红册簿 正户 ☛ 户帖明初普查人口的户籍登记表。洪武三年(1370)太祖命户部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籍上户部,帖给之民。登记项目有:户的类别(军户、民户、匠户等),户主籍贯(含原籍、现籍),居住所在地,家中男女老幼姓名、年龄、人数以及与户主的亲属关系,家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等。户帖的格式与调查项目由户部统一制定,颁发各州县派员访查居民填写。一式两份,编列字号,加盖官印,半印勘合,一份交本户收执,一份上缴户部。这些措施的基本点已与现代人口普查办法十分相似。与西方十八九世纪的人口普查项目相比要完善得多。英国的“人口普查”始于1800年,法国始于1801年,但像“年龄”这样的重要项目,直至1841年才列入。1897年俄国实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尚无“职业地位”这样重要的项目。英、美学者看了明洪武三年的户帖样本后,都认定这是世界上“最早试行全面的人口普查的历史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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