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戴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戴西1835~1922Dicey,Albert Venn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曾任牛津三一学院研究员,英国副检察长和检察长,国内岁收委员会法律顾问,皇室律师,牛津大学英国法教授。主要著作有:《诉讼当事人》(1870),《论住所》(1879)、《宪法学》(1885),《法律抵触论》(1896)。 戴西1835~1922Albert Venn Dicey又译“戴雪”。英国宪法学家。出生于英格兰一个贵族家庭,1854年入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学习法律,后又就读于三一学院。1860年以《枢密院》一文获得阿诺德历史奖学金。1863年取得内殿律师学院律师资格,在伦敦进行律师业务。1876年担任国内岁入法案法律顾问。1882年被授予牛津大学万灵学会魏纳讲座英国法教授。1884年创办《法律评论季刊》,是该刊的主要撰稿人。主要著作有《英宪精义》(1885)、《有关法律冲突的英国法汇编》(1896),和《法律和舆论的关系演讲集》(1905)。《英宪精义》反映了戴西的主要法律观点,他在英国历史上第一个阐明了宪法与作为内阁制政府产生依据的宪法惯例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议会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集中体现了他的自由主义法治思想。详见〔英宪精义〕。 戴西1835—1922Dicey英国宪法学家,长期任牛津大学英国法教授。主要宪法著作有《英宪精义》、《十九世纪英国法与舆论关系讲义》。认为英国政府制度具有三个主要原则: (1)正式的法律规则与非正式的宪法传统之间的密切联系。(2) 国会在立法方面的主权。(3) 法治。同时,他也是一个国际私法学家,他在1896年出版的 《法律冲突论》一书中,坚持法律的严格的属地性,但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给予保护。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这就是所谓的 “既得权说”。参见 “即得权说”。 戴西1835—1922Albert Venn Dicey英国宪法学家。曾任牛津大学教授。主要著有《英宪精义》(1885年)、《十九世纪英国法与舆论关系讲义》(1905年)。认为英国政府制度三个主要原则是:1.正式的法律规则与非正式的宪法传统之间的密切联系;2.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权力;3.法治,即任何人都不应因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惩罚,普通法院独立地审判任何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诉讼。参见“国际私法”中的“戴西”。 戴西在国际私法方面,主要著有《冲突法》等。继承和发展了胡伯的理论,提出了既得权说。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戴西”、“既得权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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