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胄断诈假官案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初即位,为延揽人才,便大开选荐之门。于是一些人乘机假冒官阶、伪造资历,以求得官或升迁。唐太宗了解这一情况后,令作假者自首,凡不自首者,一经发现,即处死刑。不久,有个假冒为官的人被发现,交由大理寺审判。唐律规定:“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该律条的疏文解释道:“‘诈假官’,谓虚伪诈假以得官;若虚假授与人官及受诈假官者,并流二千里。”大理寺少卿戴胄便依律量刑定罪,对该犯判处流放之刑并上奏太宗。太宗对戴胄说:“我曾下令不自首者死,今仅处流刑,是失信于天下。”戴胄说:“陛下当时如果马上杀了此犯,非臣下所能阻止;今既将案子交给我们法司处理,我只能依法办理,不敢亏陛下法。”太宗说:“你自己守法,却让我示天下以不信吗!”戴胄说“法是国家用以取信天下的,而人言往往是因心情喜与怒所发,陛下以一时之怒而下令不首者杀,若能不杀而绳之以法,才是忍小忿而存大信。”太宗终于被他说服,此案最终还是按司法部门的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