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关于草原管理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些有关农牧业的政策法令中,对草原的保护、利用和建设作过规定,但没有全国性的关于草原管理法规,只在内蒙古、新疆自治区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草原管理条例》以及一些保护草原的布告、通令等。为健全草原法制,保证草原管理工作的实施,从1978年起著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23条。 主要内容包括: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严格保护草原的措施,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违反草原法规定的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