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惑众罪军职人员在战争的情况下或者在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后,出于贪生怕死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思想或恐怖情绪,动谣军心的行为。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2)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实施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必须是在战时故意制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而且,行为一经实施,便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3) 主体是在战时参与作战或者担负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在战时造谣惑众的,应以反革命罪中的有关规定论处。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构成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战时造谣惑众罪军人在战争情况下,由于畏惧战争或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制造散布谣言,蛊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依照《军职罪条例》第14条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