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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6月20日颁布实施。这是国民政府为实施书刊审查而颁行的特别法规。共17条。主要内容为:凡战时书刊包括图书杂志及戏剧电影剧本,均以国民政府颁布的“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审查。送检的稿子,检查员有权任意删改,甚至可扣发原稿。并规定无论原稿送审或自愿送审,于发行前4日,均以两份送所在地审查处。如有抵触,一律禁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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