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利品zhànlìpǐn作战中从敌方缴获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物资。毕淑敏《昆仑殇》:“银白色的机身上有七颗闪闪的金星,这是当年边境自卫反击战时缴获的~,国际上有名的‘七星打火机’。”|李元胜《城市玩笑》:“一切只不过是使我以某种速度成为她的~,这种状况使我暗自感到屈辱和愤怒。” 战利品zhàn lì pǐn作战时缴获的武器、装备等。1904年萧瑞麟《日本留学参观记》卷下:“战利品室专列日俄之战日人所掳于俄者,皆军械枪炮之属也。”1919年梁启超《欧游心影录节录》:“两州问题纠缠不休已经好几百年,因为德法两国你来我往的拿他当战利品。” 某种来源的物品 某种来源的物品偶然意外得来的东西:傥来物 倘来之物 不费力就可得到的东西:囊中物 战争中从敌方缴获的东西:捷(献~) 缴获 战利品 在战争或田猎中获取的人或物:俘获 系虏 系获 经过斗争或劳动得到的胜利物品:果实(劳动~) 人民的劳动果实:民脂 来自海外的物品:海(~棠;~榴) 由海外进口的物品:舶物 易得之物:地芥 供应之物:支应 ☚ 某种来源的物品 遗物 ☛ 战利品booty of war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国在战场或占领地从敌方缴获的并归本国所有的财物。传统的战争法认为,交战者有权将其在战斗中所获得的任何敌方物品作为战利品,据为己有,无论所获物品是敌方公有还是私有财产。本世纪以来,随着在战争中对私人财产应予保护的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交战国在战场中可以从敌方缴获的财产范围受到限制。在战场上,战俘个人携带的一切自用物品,包括钢盔、防毒面具及其他为保护个人而发给的物品、衣食,无论是否属于军队规定装备的一部分,均不得作为战利品没收,但其所用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军事文件除外。表示战俘等级与国籍的徽章、勋章,以及特别具有个人或情感价值的物品,战俘所带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均不得作为战利品没收(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18条)。在战场上可以作为战利品的只有所缴获的各种武器弹药、马匹和自行车等个人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军用装备及军事文件等。在占领地,按照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规定,私有财产不得没收,占领国军队对被占领土内私有财产的任何没收、毁坏和有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占领军所能够占有的只有严格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货栈和供应品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一切属于国家的动产。但是,在陆上、海上或空中用于传递消息、客运或货运的一切设施、军火储藏除外,这类物资,即使为私人所有,占领军亦得予以扣押,但媾和后必须归还并给予补偿。 战利品在战场上缴获敌人的并作为获胜证据的各种物品。包括缴获敌人的和敌人遗弃的战场上的旗帜、军用文件、武器、弹药、油料、交通工具等。 战利品spoils of war;captured equipment;war trophies(/booty) 战利品war booty (or trophies);spoils of war;captured equipment;praedia bellica[拉](property seized in war;booty) |